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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1810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第一个由省级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针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可行性和操作性,根本目的是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让人民群众“住的安心”。

   《管理办法》共设八章四十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活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实施联动监管。明确:列入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理办法》明确土壤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管理办法》明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的初步调查情况,负责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污染地块的风险评估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管理办法》细化了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采取二次污染防范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管理办法》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主要内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为我省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活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提供了法制遵循。

 

 来源:河南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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