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临空经济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临空经济区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临空经济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民航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